金融经济活动中,应收账款质押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担保措施。
应收账款质押资金盘活快、操作简便、接受程度高。
【产品简介】
指企业以其自身所有的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担保,由本行为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。
【产品特色】
1、提前回笼销售款,加快资金周转,提高经营效率。
2、无须提供其他担保,即可获得最高达应收账款额80%的融资支持。

【适用对象】
1、与核心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或延期结算方式,长期有一定规模应收账款的制造、销售企业;
2、应收账款较多,需要资金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的有市场、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;
3、处于高速增长时期,不动产相对匮乏但有周期较长、较稳定的应收账款的企业。
【业务流程】
1、企业向我行提供基本资料及贸易合同,提起融资申请;
2、我行至企业尽调,并对贸易情况及应收账款进行审核;
3、我行审批通过后,开立监管户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;
4、我行为企业办理具体融资业务。
一、适格应收账款的构成要件以及不适于质押登记的类型?
一般来讲,权利质押的标的须符合以下要件:一是财产权,基于人身关系的抚养费、赡养费、继承费,以及基于人格权、生命权、名誉权被侵害所应获得的赔偿,均应排除在外;
二是适于设质的权利,按照物权法定的基本法则,设质的权利应当符合《物权法》规定的范围,适于出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不动产的用益物权,如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地役权;准物权,包括采矿权、捕捞权等不能成为质权客体;
三是须有可转让性,可转让性主要包括:可转让,如专利权;
可兑现,如票据、仓单等;可使用,如知识产权;可转变,如提单等;养老金、抚恤金、退休金请求权等基于自身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或者依法、依约不能转让的权利,均应排除在外。
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,应收账款质押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基础上,还需属于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第四条规定的范围:
“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、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,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,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。
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:
(一)销售产生的债权,包括销售货物,供应水、电、气、暖,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;
(二)出租产生的债权,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;
(三)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;
(四)公路、桥梁、隧道、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;
(五)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。”